32 孩子学校受伤,谁之过?

像我这样的70后,从小长到大,可以说就是被打出来的。家里长辈推崇的是“棍棒底下出孝子”,学校老师也是信奉“严师出高徒”,怎么个“严”法儿呢?教鞭棍,打板子。上课不听讲、说小话、不做作业或者跟同学打架,都免不了一顿板子,调皮的我们也经常恶作剧,偷偷溜进办公室把老师的教鞭棍给扔了。

这就是我们那个时代,没人觉得这有什么不妥,也没人觉得这样违法,更没听说老师因此被罚的。可到了现在,时不时有幼儿园老师虐待孩子的事件被报道,尤其是去年的某颜色幼儿园事件,虽然始终迷雾重重,但引发的争议却是前所未有的激烈。

除了一些本身坏心眼的人,我想更多的争议,应该来自于老师和家长不同的教育理念。

而这类报道频出的原因,我想主要有四点:一是现在信息传播快、传播途径广;二是人们的法治意识明显增强;三是长期的独生子女政策,生活水平也提高了,父母爱孩子心切;四是孩子们的眼界也开阔了不少,对社会的认识大大提前。

言归正传,我们就来看看关于孩子在学校受伤,相关责任的承担情况。这个问题应该也是不少做父母的人,很关心的现实。比如说,前不久我家邻居的这么一场纠纷。

邻居家的孩子叫小五,今年5岁,在一所外国语学校上学。前两天一个课间时间,老师在教室门口接电话,顾不到小五自已爬上桌子玩儿,结果摔下来受了伤,不仅掉了颗牙,还磕破了嘴,缝了五针,花了5000多块钱。

五岁的小朋友,在学校自已爬桌子玩儿,受了伤,究竟应该由谁负责呢?

要弄清楚这一点,对于小朋友的特定法律身份,我们需要先来了解一下。

法律知识

成年人和未成年人

18周岁以上(含18周岁)的人是成年人,18周岁以下是未成年人。

我们的法律对未成年人有特别照顾,如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、《刑法》、《侵权责任法》等法律,都对未成年人给予了特殊的保护。

民事行为能力

民事行为能力,是指我们能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,享受民事权利,承担民事义务的地位和资格。根据这一点,法律把我们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。

  • 我们所说的,18周岁及以上的成年人,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

  • 8周岁以上(含8周岁)、不满18周岁的人,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。既然有限制,他做的事情和年龄、智力相适应,才在法律上生效。如果不适应,就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才有效。

  • 不满8周岁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做事,个人行为一般无效。

举个例子,一个9岁的小朋友,自己悄悄拿零花钱买了台iPhone,回家后被父母发现。随后,父母去找卖家退货退钱,那么从法律上来说,卖家应该退还。

因为9岁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花好几千买手机的行为,和他的年龄、智力显然不相符,并且他是没有经过父母同意悄悄买的,显然在法律上是无效的,卖家只能认。这也是为什么,我们总强调商家不要把贵重物品卖给未成年人。

再比如说,经常在电视上看到的,某某小学生给主播打赏了几万块,然后被父母痛揍、并且把钱要回来的新闻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

事实上,以前我们熟悉的,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分界点是10周岁,由《民法通则》规定。而《民法总则》出台后,这个分界点降低为8周岁

这其实也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,毕竟,网络时代信息社会,孩子对社会的认知远远超过我们那会儿。早熟是把双刃剑,法律也会及时调整、不断发展,争取给孩子们最大程度的保护。

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

一字之差,差万里。代理和代表在法律上的意思相距甚远,可以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。

  • 法定代理人,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,一般指的就是孩子的父母。

  • 法定代表人,指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,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更换。

情景分析

现在我们再来看小五的问题。首先,从法律上来说,5岁的小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。

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法规,你可以记下来。《侵权责任法》的第38条规定,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(以下统称为校方)学习、生活期间,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,校方应该承担责任;但是,如果校方能证明,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,就不必承担责任了。

这里实际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,只要发生事故,先推定学校要承担责任,然后,学校进行举证反驳。如果学校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,自己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,不存在过错,校方才能免责。

结合这一点,我们知道,学校必须提供证据,证明自己尽到职责,也没有过错,才可以免责,不然就要承担责任。

然而,那么大点儿的孩子在外上学,一旦超出了监护人的控制范围,即使是受了伤,也说不清楚到底发生了什么,因此,让这样的孩子或者孩子的监护人来证明学校没过错,几乎不太可能。

所以,外国语学校应该为小五受伤负责,并进行赔偿。

了解了5岁孩子的情况,我们再换一个场景来分析。

如果小五今年已经12岁了,这事儿又该怎么看呢?

显然,如果小五是12岁,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。

相对应的也有一条重要法规。《侵权责任法》的第39条规定,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(以下统称为校方)学习、生活期间,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,而校方并没有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,校方应该承担责任。

两条规定的差别显而易见。38条首先推定校方要负责,除非校方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无错。而39条则规定,校方有过错的话,才需要承担责任。那么,如果学校已经给学生讲过安全问题,尽到了管理职责,学生受伤后,学校是不用担责的。

所以,如果是12岁的小五,在课间爬桌子摔伤,原则上,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。因为不能爬桌子上是一个最基本的常识,除非小五父母能证明学校有疏忽过错,学校才需要承担责任。

思维法宝

孩子问题永远是家长、社会关心的大话题。这里我也总结了一些,孩子在学校容易受到的伤害类型。希望你认真看完,在心里有个印象,把它作为教育孩子、提醒自己的一些警告。

  1. 学校的教学、生活设施设备不安全,或管理、维护不当,造成伤害;

  2. 学校提供的食品、药品、饮用水、教学用具或其他物品不合格,造成伤害;

  3. 老师体罚、变相体罚学生,或做出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,造成伤害;

  4. 学生之间互相嬉戏、玩耍时,受到伤害;

  5. 学生在做实验或劳动时,受到伤害;

  6. 学生参加对抗性或其他有风险的体育或竞赛活动时,受到伤害;

  7.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外出活动时,受到伤害;

  8. 校外人员在校内造成的伤害。

当然,除了这八大原因,还有可能是孩子自身问题受了伤,那主要就是我们教育的责任了。

那么,一旦发生这些情况,我们做家长的就应该明白下面这些道理。

首先,要判断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然后根据前面讲到的归责原则,确定责任的归属和大小问题。

如果伤害来自于同学之间,还要考虑伤害是由哪一方造成的,双方的责任分别有多大,然后再看学校的责任,综合判断责任的承担比例问题。

如果伤害来自于在校内的外来人员,那么责任主要有外来人员承担,然后再看学校的过错程度,由学校来承担补充责任。

- 其实,可怜天下父母心,我也有孩子,自然也能理解大多数家长对孩子的宠爱和担忧。但是,从法律角度,我必须得说的是,我们做家长的也应该理性看待孩子在学校意外受伤的问题。恶意的伤害谁都不能忍,但是意外事故,我们就要对责任的承担有一定的了解。

比如说,自家孩子动手打了其他同学,就不应该再一昧护短,而是应该在学校的主持下,积极道歉和赔偿,这也是对孩子的言传身教。

另外,我个人认为,做家长的也应该适当容忍老师的批评教育。一昧的赞美和肯定,也不会是好的教育。毕竟,犯错也是人生的常态,没人纠正,任其发展下去,才真的可怕。

我们希望老师能够用心教孩子,那么对教育手段也应该有一定容忍度,只要不是恶意的、过分的惩罚,其实是可以理解的。

当然,开头提到的那类恶意虐待事件,是绝对不能原谅的,必须加大打击的力度。其实,我一直都呼吁,增设“虐待未成年人罪”,但凡是教育机构中有教育职责的人,如果有恶意虐待未成年人的行为,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今天的内容主要就是这些。我想,对于孩子问题,你应该会有比较深的体会。在你小时候,有发生过类似的学校事故吗?又是怎样解决的呢?或者,你家孩子有过类似经历吗?做家长的你又是怎么处理的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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